- 自用住宅用地、工業用地等)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可提出申請
該署說明,已規定地價的土地,除依法應課徵田賦(目前停徵)者外,都應課徵地價稅;納稅義務基準日(2013年8月31日)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即負有繳納2013年地價稅義務。2013年地價稅以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2013年重新規定地價的公告地價計徵,基本稅率為10‰;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、縣(市)累進起點地價者,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該署進一步說明,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,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、事實已消滅時(例如: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,嗣後全戶戶籍遷出等),納稅義務人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;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,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除追補應納稅款外,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。